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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四川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袁昌友、绵阳市凯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昌友,四川凯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法定代表人:廖羚皓,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方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健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昌友,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2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委托代理人:刘福秀,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27日,四川省游仙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游仙。第三人:四川凯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吴守正,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昌友和第三人四川凯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和第三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嘉 伟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