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昌恒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昌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76号罪犯刘昌恒,又名刘强,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昌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止。2012年1月16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4月19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刘昌恒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昌恒自入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7月、2013年10月表扬,2012年2月、2013年10月记功,评为2011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昌恒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昌恒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