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与刘德联电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刘德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625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虎。被执行人刘德联,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申请刘德联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督字第00103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刘德联应支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案款644.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德联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浏民督字第0010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