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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周里林申请执行王正妹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里林,王正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周里林,男。被执行人:王正妹,女。本院在执行周里林申请执行王正妹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