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2006号原告张某。被告罗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卢 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仲军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