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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骏,房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朱骏。被执行人房蓬。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五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五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