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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马树民、武明、王树利与滦平县顺平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民,武明,王树利,滦平县顺平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610号申请人:马树民申请人:武明申请人:王树利被执行人:滦平县顺平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国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树民、武明、王树利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顺平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3)第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 山审判员 栾春华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荆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