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徐伟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徐伟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52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地址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7-199号广州国际金融大厦东楼十一层、十七层。负责人余关键。委托代理人伍素珍、陈彦,均为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正,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被告徐伟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00元、人口信息查询费10元,上述合计585元,均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杨思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宜静唐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