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博图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星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图文化有限公司,怀化市星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544号原告北京博图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乘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林(特别授权),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010298224.被告怀化市星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容合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博图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图公司)与被告怀化市星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图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德田、滕久元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小锋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博图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化市星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图公司诉称,原、被告一直进行图书买卖业务,初期被告能按时支付原告图书款,自2011年11月开始,被告便拖欠原告图书款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图书款人民币188250元,并支付尚欠图书款的利息5000元(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1月26日止),剩余欠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被告星际图书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基本身份情况;2、对账单原件一份,证明截止2011年11月25日被告欠原告图书货款188250元。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有效,且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下列案件事实:原、被告之间长期从事图书买卖业务,被告星际图书公司向原告购买图书陆续拖欠原告的图书款,2011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2011年11月25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图书货款188250元,2011年11月25日后的退货的回款从所欠货款中冲抵,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亦未退回任何图书,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长期发生图书买卖业务,截止2011年11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图书款188250元,此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博图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图书款1882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1月26日被告拖欠原告图书货款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数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下:188250元×6.10%=11483.25元,原告只向本院主张5000元,应以原告主张的数额为准,自2012年11月26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化市星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博图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图书款188250元;二、被告怀化市星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博图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1月26日止尚欠图书款的利息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北京博图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利息(期限自2012年11月27日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被告怀化市星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焱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