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振江与宋修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江,宋修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797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江。被执行人宋修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与被执行人宋修昕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