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永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幼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成伟,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华,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众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齐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