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戴美锡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锡,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263号原告:戴美锡。委托代理人:孔李晓。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诉讼代表人何建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美锡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美锡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美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戴美锡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