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城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1-01-08
案件名称
郭晓磊、李方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晓磊;李方旭;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城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郭晓磊,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李方旭,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德城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方旭、王丽丽所有的房屋××(××德城区××家园××号,房权证号S2××56号),山东金诺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进行拍卖,由买受人齐永国(身份证号)以46700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方旭、王丽丽所有的房屋一套(位于德城区解放北路248号百瑞家园2号1-4-7号,房权证号S2××56号)的查封及抵押。二、将被执行人李方旭、王丽丽所有的房屋一套(位于德城区解放北路248号百瑞家园2号1-4-7号,房权证号S2××56号)以467000.00元拍卖成交价格交付受买人齐永国使用。被执行人李方旭、王丽丽所有的房屋一套(位于德城区解放北路248号百瑞家园2号1-4-7号,房权证号S2××56号)自本裁定送达受买人齐永国时起转移。三受买人齐永国(身份证号)应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王身杰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