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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双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双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荔琰。被执行人费国伟,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费国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25元及相关费用和本案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薛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