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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程权芳申请执行吴国友、黄雪霖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权芳,黄雪霖,吴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程权芳,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黄雪霖,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吴国友,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雪霖、吴国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雪霖名下现有皖HHJ7**号三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吴国友名下现有皖HH45**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雪霖名下现有的皖HHJ7**号三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吴国友名下现有皖HH45**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