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滨与杨晓斌、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滨,杨晓斌,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王滨。被告杨晓斌。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峰。原告王滨与被告杨晓斌、被告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滨诉被告杨晓斌、被告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原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原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