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俞林波与俞军波、刘碧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林波,俞军波,刘碧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俞林波。被告俞军波。被告刘碧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松林、包爱红。本院在受理原告俞林波与被告俞军波、刘碧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0元,由原告俞林波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