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普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俞林波与俞军波、刘碧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林波,俞军波,刘碧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俞林波。被告俞军波。被告刘碧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松林、包爱红。本院在受理原告俞林波与被告俞军波、刘碧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0元,由原告俞林波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