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文国与李有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3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国,李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3号原告王文国,男,现年45岁,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有春,男,现年53岁,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国与被告李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国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王文国负担。审判员 罗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安晓梅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人民法院签发:核稿:签发:拟办单位或承办人事由民事裁定书主送:抄报:附件:(2013)民民初字第3号2013年12月10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