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孙春蕾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春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08号罪犯孙春蕾,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有前科。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以(2010)田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春蕾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止。被告孙春蕾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17日以(2010)淮刑终字第001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春蕾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春蕾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1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1年7月表扬,2012年2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二次,2013年9月记功,评为2012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春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春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