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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壁市春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鹤壁市春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金初字第38号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关镇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德华,男,该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提起上诉。被告鹤壁市春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巨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瑞利,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鹤壁市春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0元,减半收取5355元,由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庆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