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王元才与瀚熙体育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元才;瀚熙体育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才,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执行人瀚熙体育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5841号裁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瀚熙体育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瀚熙体育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瀚熙体育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05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源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