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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松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28号罪犯张松华,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罪犯张松华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以(2008)夏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8日以(2009)闽刑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中关于本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至2028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松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松华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4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11月、2013年9月表扬,2011年12月、2013年9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松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松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9日至2027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