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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昆民再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7-08

案件名称

方志彪、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股份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志彪;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股份合作社;会泽金山建材厂;张正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昆民再终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志彪,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耿学联、杨久伟,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法定代表人李永春,理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会泽金山建材厂。住所地:曲靖市会泽县者海镇。法定代表人张建能,该厂厂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正得,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何滇冀,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方志彪、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股份合作社、会泽金山建材厂与被申请人张正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官民一初字第3261号民事判决,张正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昆民三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方志彪、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股份合作社、会泽金山建材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云高民申字第1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方志彪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学联、杨久伟,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股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永春,申请人会泽金山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建能,被申请人张正得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滇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方志彪、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股份合作社、会泽金山建材厂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志彪、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股份合作社、会泽金山建材厂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天惠审 判 员  姚永祥代理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