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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健炎、张少容、赖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健炎,张少容,赖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790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社理事长。被告何健炎,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告张少容,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被告赖忠兰,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健炎、张少容、赖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