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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293号原告范某,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范某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0元(已由原告范某预交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诉讼保全措施费1720元(已由原告范某预交17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