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执恢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商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建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恢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云成,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涛,丹凤县商镇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建权(又名王建全),男。申请人商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申请人王建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王建权发出(2000)丹法经督字第192号《支付令》,责令王建权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商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500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或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因被申请人王建权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支付令,故权利人商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本院于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权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身体有病,权利人同意中止执行,故本院于2000年11月17日裁��中止本院(2000)丹法经督字第192号支付令的执行。2003年4月1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王建权经济困难,且腿部残疾达两年之久,暂时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商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为由,裁定:向申请执行人商镇农村信用合作社颁发(2003)丹法执债字第12号《债权凭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08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商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以被执行人王建权家中经济困难,身体有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而撤销执行申请,并表示待被执行人王建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另行申请执行。同日,本院裁定:一、本案终结执行;二、注销本院(2003)丹法执债字第12号《债权凭证》。2013年11月2日,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建全向申请执行人丹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结清了5000元贷款。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丹法经督字第192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培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