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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行申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同安与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3)郑行申字第104号陈同安:你因不服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151号行政判决,重新审理该案并作出公正判决。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但应当提供证据。陈同安在登封市唐庄乡人民政府对其所要求的涉案5.7亩土地投工投资及实际支出的费用已赔偿完毕之后,又提出要求赔偿其在1990年至2002年期间没有耕种该土地造成的损失,及多年误工费、复印费、坐车吃饭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新的诉讼请求,其请求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缺乏事实依据。陈同安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