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光庆与宋作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庆,宋作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679号原告张光庆。原委王芹亮,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宋作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庆诉被告宋作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庆负担。审判长 杜兆满审判员 翟所水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明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