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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光庆与宋作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庆,宋作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679号原告张光庆。原委王芹亮,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宋作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庆诉被告宋作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光庆负担。审判长  杜兆满审判员  翟所水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明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