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695号原告马某,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严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敬霞于2013年12月1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继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