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86号原告:涂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