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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86号原告:涂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建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