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执字第2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胡治臻、胡焕春等与王明军、刘衍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治臻,胡焕春,胡焕海,王明军,刘衍山,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2046-3号申请执行人胡治臻。申请执行人胡焕春。申请执行人胡焕海。被执行人王明军。被执行人刘衍山。被执行人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西首北侧。法定代表人苏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治臻、胡焕春、胡焕海与被执行人王明军、刘衍山、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7230.69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77230.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