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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宾与孙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宾,孙喜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杨宾,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霸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喜群,男,1947年5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人,现住永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宾诉被告孙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杨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喜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2596元,由原告杨宾承担。审判员  余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