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宾与孙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宾,孙喜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杨宾,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霸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喜群,男,1947年5月7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人,现住永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宾诉被告孙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杨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喜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2596元,由原告杨宾承担。审判员 余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