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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卢秀英与被告高萌、胡建杰、王东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英,高萌,胡建杰,王东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790号原告卢秀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高萌,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县黄河口镇。被告胡建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王东升,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英与被告高萌、胡建杰、王东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秀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13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延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