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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顺民初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马凡凡与史楠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凡凡,史楠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657号原告马凡凡。委托代理人佟x。被告史楠楠。委托代理人张x。原告马凡凡诉被告史楠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凡凡及其委托代理人佟辉,被告史楠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保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凡凡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8月份开始同居生活,生一长子史x,生一长女史xx,2009年1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期间,由于草率结合,彼此不了解,以致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现在夫妻之间已无感情可言,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史楠楠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经过充分了解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婚礼。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夫妻感情深厚,并生有两个孩子。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有些矛盾,但都是家庭琐事,并未影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两人认识时间较长,感情牢固,结婚已近8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凡凡与被告史楠楠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7月19日生一子史x,2008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举行婚礼,2009年1月15日在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4月1日生一女史xx。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近三年的同居生活才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孩子,说明原被告双方婚前对对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已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虽然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凡凡与被告史楠楠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凡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戴文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