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钱丽华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丽华,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380号原告:钱丽华。委托代理人:吴立平。被告:王伟。原告钱丽华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钱丽华于2013年12月10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丽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丽华负担。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