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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钱丽华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丽华,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380号原告:钱丽华。委托代理人:吴立平。被告:王伟。原告钱丽华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钱丽华于2013年12月10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丽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丽华负担。审判员  钟早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