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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梁传高与陈衍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高,陈衍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商初字第689号原告梁传高,男,1966年出生,汉族。被告陈衍峰,男,成年,汉族。原告梁传高与被告陈衍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传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衍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传高诉称,2012年6月25日至2013年9月15日间,被告陈衍峰因租用原告的船舶而欠租金24400元,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衍峰给付所欠租金24400元。被告陈衍峰未提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至2013年9月15日,被告陈衍峰因租用原告梁传高的船舶而欠其租金24400元,并于2013年10月10日写下欠条一份,该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梁传高船舶租金款贰万肆仟肆佰元正(¥24400),(注从2012.6.25号至2013.9.15号止),陈衍峰,2013.10.10号)。经原告梁传高催要未果,于2013年10月17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陈衍峰因租用原告梁传高的船舶而欠租金的事实,由原告梁传高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衍峰负有偿还该债务的义务。被告陈衍峰既不到庭应诉又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衍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梁传高租金244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保全费300元,共计725元由被告陈衍峰负担。若被告陈衍峰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