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浏阳市恒信房地产置换担保有限公司与寻梦辉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恒信房地产置换担保有限公司,寻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376号申请人浏阳市恒信房地产置换��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乐平。被执行人寻孟辉,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执行浏阳市恒信房地产置换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寻孟辉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239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寻孟辉应支付申请人浏阳市恒信房地产置换担保有限公司案款42366.0元,现因被执行人寻孟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浏民初字第2398号裁判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