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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伟明与施国平、施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明,施国平,施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23号原告:陈伟明。被告:施国平。被告:施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明诉被告施国平、施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陈伟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