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伟明与施国平、施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明,施国平,施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323号原告:陈伟明。被告:施国平。被告:施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明诉被告施国平、施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陈伟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