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军与被告王虎林、秦女娃、曹振兴、王粉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军,王虎林,秦,曹振兴,王粉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崔建军。被告王虎林。被告秦女娃。被告曹振兴。被告王粉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军与被告王虎林、秦女娃、曹振兴、王粉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崔建军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