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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简阳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简阳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家兵,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