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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