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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北京摩根陶瓷公司与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原名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一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邸建凯,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春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堃,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廷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卿森泉,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摩根陶瓷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昌审 判 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睿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