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民初字第03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郭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518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郭涛。本院审理的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贤茂审 判 员  张 蓓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邓 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