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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力都工程机械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力都工程机械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吉林市力都工程机械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法定代表人:初丛富,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滨,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大街金碧街399号法定代表人:席军,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吉林市力都工程机械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都商城公司)与被告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机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都商城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滨、被告顺泰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力都商城公司诉称:原告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被告于2012年3月5日签订《租赁合同》,内容为被告租赁原告B区4号商位(门面房213平方米),用于销售挖掘机。租赁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2年,年租金为12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日至合同履行起始日期间的一个半月为被告装修期,签订合同时交付定金2万元,装修前一次性付清年租金余款10万元(租金交付时定金抵顶租金)。装修前被告口头承诺装修完成后交付剩余租金,装修完成后原告催缴无果。双方在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约定,承租方如逾期交付租金应按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按日记付违约金。自2012年5月1日至起诉之日已逾期390日,应付违约金14.04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逾期应付租金10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14.04万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顺泰机械公司辩称:原告称多次催缴租金不存在,只是今年催缴了,而且原告电话我们打不通。原告承诺2012年5月1日竣工,一直到去年10月份都没有建设完成,给我公司造成很大损失。我们公司成立的条件是在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后,相关部门才可以给我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直到今年八月份才给我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原告说合同签订没有约定,但是第一年租金是12万,第二年是免租金的,这个原告在起诉状中没有提及。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力都商城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分别作为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签约,形成房屋租赁关系;被告除交付定金外尚欠年租金额1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年租金总额日千分之三;2、企业机读档案一份,证明原告系法人独资企业,注册出资人为吉林市新鲁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证明原告出租房屋系由注册资本金独资出资人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建;租赁房屋系合法建筑,租赁合同有效;4、《关于年产6000吨纳米塑木复合材料技术项目更改为力都机械城及汽车零部件加工基地建设项目请示的复函》,证明原告出资人所建工程项目经合法变更,变更后的项目内容包括可租赁经营的力都机械城。被告顺泰机械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没有异议被告顺泰机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针对原告力都商城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因顺泰机械公司没有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通过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3月5日力都商城公司与顺泰机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力都商城公司将吉林新鲁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资建设,并由其经营管理的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63号的吉林市力都工程机械商城B区4号商位(门面房屋,面积213平方米),租赁给顺泰机械公司用于挖掘机销售,顺泰机械公司装修时间为2012年3月15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租赁期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2年。合同第一年年租金实行八折优惠后为12万元,免收第二年商位租金。租金交付实行一年支付制,签订合同时交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装修前一次付清。如逾期缴纳租金,按租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并承担违约造成的责任。合同签订后,顺泰机械公司对所租赁的商位进行了装修,并在力都商城公司指定场地进行了机械设备布展。此间,顺泰机械公司未按约给付剩余租金,虽经力都商城公司催要,租金10万元拖欠至今。2013年7月30日力都商城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顺泰机械公司:1、给付逾期应付租金10万元;2、偿付违约金14.04万元;3、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顺泰机械公司与力都商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力都商城公司在经营业务许可范围内租赁投资人为其出资建设的房屋,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顺泰机械公司交付定金、并在合同签订后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在指定场地进行机械设备布展,均是行使合同权利。同时,按约给付租金亦是履行合同义务,顺泰机械公司逾期不给付租金构成违约,对此,顺泰机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力都商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即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过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高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吉林市力都工程机械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租金人民币1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被告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上述欠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向原告吉林市力都工程机械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违约金,与上款一并给付。如果被告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6.00元,原告吉林市力都工程机械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6.00元,被告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900.00元,原告吉林市力都工程机械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吉林顺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原告吉林市力都工程机械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审 判 员  刘艳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