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田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建玲独任审判,书记员高海香担任庭审笔录,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1996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5日在溆浦县洑水湾乡民政办登记结婚,1998年9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甲。婚前双方感情尚可,但婚生女四岁后被告便外出务工,没有寄钱回来,孩子的负担全部由原告一个人承担,被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从2013年2月便陷入传销团伙难以自拔,原告亲自租车去南宁将被告接回,但被告毫不悔改,2013年10月份又偷偷离家出走,再次陷入传销团伙,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有名无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田某甲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某某未到庭,又未提交答辩状,但书面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25日在溆浦县洑水湾乡民政办登记结婚,1998年9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甲,现在溆浦县一中读高一。因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加之被告经常在外务工,双方缺乏沟通,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上述事实,经本庭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溆浦县洑水湾乡民政办颁发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于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家庭户籍信息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于1998年9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甲的事实;3、本院2013年12月10日的庭审记录1份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女,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且双方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继续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亦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某甲由原告田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建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海香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