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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沾化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滨州市滨城区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孔凡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沾化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滨州市滨城区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孔凡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沾化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沾化县城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伟鸿,公司经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黄河四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狄幸福,公司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凡东,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沾化县富源街道办事处西孔村。委托代理人武建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沾化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滨州市滨城区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凡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沾化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滨州市滨城区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沾化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滨州市滨城区万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房宝敏审判员  丁守山审判员  徐 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