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江苏省香川绳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香川绳缆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9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香川绳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城南工业园中区城南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44808-1。法定代表人陶香川,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6386376-7。法定代表人王京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香川绳缆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16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6832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92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16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