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周某,居民。法定代理人万某,系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居民。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被告自小孩出生满月借口外出打工离家至今,已有18年。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周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二、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大古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婚后于1995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三、被告张某甲大伯张贤德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张某甲从1996年至今与家没有联系。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被告张某甲于1995年外出打工,原、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周某本院起诉。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婚后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但未举出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分居,缺乏沟通,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只要双方今后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被告多关心家庭,注意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与方法,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勇审 判 员 蔡保荣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