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二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更卯与苏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更卯,苏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二初字第1217号原告:苏更卯,农民。被告:苏景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更卯诉被告苏景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期七日内预交诉讼费525元,逾期原告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