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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二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更卯与苏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更卯,苏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二初字第1217号原告:苏更卯,农民。被告:苏景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更卯诉被告苏景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期七日内预交诉讼费525元,逾期原告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