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汤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田刑初字第0059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3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11月1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毛振龙,安徽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8日以田检刑诉(2013)45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毛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无证驾驶皖D*****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6国道与泰康街交叉路口向西左转弯时,与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受害人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骑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杜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在现场,汤某某拨打120电话求助,东方医院集团总院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后,被害人杜某某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双方自行协商后离开现场。当日19时46分,杜某某的亲属在淮南日芯光伏公司大门口西侧找到杜某某并报警。被害人杜某某经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7月7日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大队认定:汤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共计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整,已履行80000元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平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死亡通知书,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逻大队淮南交警公交认字(2013)第3404092013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予以确认。对汤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汤某某于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与死者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汤某某依法判处缓刑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轩 毅审 判 员 王 兴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